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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法律顾问在2013年度职代会上的发言 ​


 

在公司2013年度职代会上的发言

法律顾问   张快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鹰剑”人的节日,能与大家相聚在此,感到非常高兴,我谨以个人名义向此次大会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是张快华,余江县金鑫法律事务所主任, 20137月受聘来到鹰剑,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此,受公司领导重托,作如下发言,如有不当之处,恭请各位批评指正。

此次发言内容分两部分:一、代表公司宣读相关的职责、制度、纪律等规章。2013年以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分别新制定和新修订的各项规章有(见目录),除此以外,还有涉及公司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及制度,在此就不一一宣读,另外,我想把上述规章中的几项非常重要的规章内容全文宣读:

A、保安员违制违纪处罚细则(见内容)

B、考勤制度(见内容)

C、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见内容)

 此次发言的一部分宣读完毕,二部分,我想借用各位一些宝贵时间,结合鹰剑的实际情况,作一些个人观点的分享。我是一名国家司法大体系中的基层分子,什么叫法律?法律是什么?古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人类中的规矩,是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大规矩”。法律的目的就是对受法律支配的每个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此保护和救济无辜群体。

在鹰剑任职半年以来,目睹了鹰剑人取得骄人成绩,但也感触到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工作在一线的员工们,由于公司普法教育工作尚不到位,造成了员工法律基本知识的缺失,因而很容易引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矛盾产生甚至激化,因此,在这里我认为很有必要交流一下涉及面比较广的几个规章制度。先是“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度”,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度就是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部分或大部分员工的上岗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在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2条规定: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上班,不再另行计算双休日加班工资(解说今年公司案例)。

再有: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和违反管理制度的辞退问题。我认为:作为当今法制社会下的企业员工,其合法权利和正常利益已经得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大家可以透过国家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不难看出,整部法律几乎是倾斜于保护劳动者,这是为什么?因为劳动者在企业面前,相对弱势,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公平,保护和救济弱势群体,这本来是一件大好事,但却由于少数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形成了“观念倒置”的非正常现象,比如: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大会小会通知不断,有时甚至是追着员工签合同,但仍有极少数人员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签,等到有离开企业的那一天,却反过来主张权利,要求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又比如:一些人工作不认真,一次次违反工作纪律甚至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当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时,却拒不接受辞退告知函,反过来要辞退补偿金。再比如,员工的社保金一事,发钱时都说要现金,自己酌定购买,来个先看得见摸得着的痛快,当企业遵从其意愿将为其购买社保的金额以现金形式随工资一并发放了,来日离职后又反过来主张权利,要求企业为其补办社保事项,等等,等等。综上所列事例,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现象?一句话:对法律的理解不透,对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的偏读所致。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点: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即是倾斜性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但也决不允许任何人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一个依法核准成立的企业,它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国家颁布实施任何法律条文,都有它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相关条文,比如说:前面讲到的你不愿意签合同,只要企业举证证明形成未能签订合同的事实原因责任在员工自身,即使是你离职后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就得不到支持。又比如说,员工在岗时自动放弃企业为其购买社保,领取了现金,即便是离职后员工要求企业补办,但也必须退回原来所领取的现金款项并补交自己的部分金额,否则,其诉求同样得不到支持。

好了,综上情况,我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为构建和谐鹰剑,深感任重道远,在此,恳请公司领导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指示,希望公司各位同仁能把我当作朋友,真诚的朋友,让我们携手共勉做好今天的工作。并肩笑迎鹰剑明天的辉煌。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各位。

 

 

                                                                                                                                                                                                                                 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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